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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