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六条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