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第十四条对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干预措施,不得开展无意义的重复性临床研究。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