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

第十二条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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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