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

第十条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

除另有规定外,观察性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

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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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