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论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并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论证。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并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