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修改或者废止由起草部门会同政策法规司提出意见,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应当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广电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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