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总局规章等上位法不一致,应当作出相应修改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客观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调整相关内容的;
(三)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的;
(四)其他应予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