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门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过集体审议后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合法的,由起草部门与政策法规司会签后,报总局局务会议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副局长审阅后报局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经过集体审议后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