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制定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初步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广电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等制定依据;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起草部门初步的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五)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