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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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