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