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