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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