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保障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