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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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