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