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