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