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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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