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第三十二条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