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办 理
第三十条
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答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办 理
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答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