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办 理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 (一)举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因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办理的; (三)因被举报的机构、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办理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确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对举报事项的办理。办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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