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