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