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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