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第十九条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