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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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