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