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七条

接收现场口头举报,应当准确记录举报事项,交举报人确认。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实名举报的,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经告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 接收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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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