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六条

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