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第十六条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