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 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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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