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第十四条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