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I、II、III、IV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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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