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