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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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