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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