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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