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