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I级/红色级、II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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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