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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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