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