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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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