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安全等级为I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主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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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