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第十二条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