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十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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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