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制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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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