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 《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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