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