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有控股股东的合理持股比例(与国有控股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应合并计算)由国家出资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确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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