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