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审计、评估、咨询和法律等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国有股东三年内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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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