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以下事项: (一)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数量的事项; (二)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三)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未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四)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事项; (五)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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