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第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有股东决策文件和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资产重组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的原因及目的,涉及标的资产范围、业务情况及近三年损益情况、未来盈利预测及其依据,相关资产作价的说明,资产重组对国有股东及上市公司权益、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三)资产重组涉及相关资产的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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