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五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十一章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