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十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第六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方式、数量、价格,募集资金用途,对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影响的分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评估论证情况、偿本付息及应对债务风险的具体方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