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一)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东的内部决策文件; (二)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换股价格的确定依据、现金选择权安排、吸收合并后的股权结构、债务处置、职工安置、市场应对预案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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