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第六十条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