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九章 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

第六十条

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吸收合并方案前,将该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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